渠道政策
1总则
制定本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同安健康的渠道销售秩序,支持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合作伙伴与北京同安共同发展。
2同安区域代理商的基本要求
2.1一级企业法人,有固定的经营地址。
2.2以某行业软硬件推广为同安代理商的主营业务方向,并有很强的行业背景。
2.3熟悉区域内某一行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状况。
2.4在区域内已有成功客户,具有在区域行业内进一步实现纵向推广的潜力。
2.5拥有至少2名通过同安授权培训的产品销售和技术工程师,并由同安颁发合格证书。
3同安区域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商在得到同安授权后方可有权以同安相关产品从事代理协议所规定合法商业活动。
3.1同安有资格参加代理商举办的有关同安产品的市场促销活动。
3.2代理商有资格被邀请参加同安定期举行的技术及销售培训。
3.3代理商应当安排至少6人组成的专业部门或6名专职人员(市场人员最少4人、技术人员最少2人)销售与推广同安相关产品,并需要配备演示人员,搭建一套演示平台。非经同安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在指定地区之外的地区从事该产品的销售与推广。
3.4代理商应当接受同安的市场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本协议中销售政策,维护市场价格体系;如有任何违反本协议中市场销售政策的行为,同安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惩罚。
3.5代理商应当服从同安对产品价格统一管理,保守代理产品价格的机密。代理商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低于产品最低市场限价出售产品,也不得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低于产品最低市场限价出售产品,代理商应严格按照同安提供的市场报价或指导折扣价进行销售。
3.6代理商应当每月向同安反馈市场项目信息和项目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得到同安相应的协助。
3.7代理商应及时使同安不断了解其在指定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并应回复同安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
3.8代理商应代为同安收集用户意见,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反馈所代理产品的技术及使用问题。
3.9代理商应承诺每月向同安提供书面的客户及项目进展、销售信息、客户需求、产品建议、市场开拓计划及建议等。
3.10在代理协议期间,代理商若针对所代理产品举办宣传活动,如媒体宣传、制作宣传品等,同安可给予代理商市场合作基金支持。代理商申请市场经费时,应提前15天向同安递交详细的市场宣传计划,得到同安批准后,代理商可在活动结束后凭发票向同安报销。如代理商针对同安产品进行宣传时,需要同安给予技术、人员、市场支持时,应提前15天向同安提出书面申请。
3.11代理商应当在其宣传的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报刊媒体、宣传资料、网站等)中注明双方的代理关系。
3.12代理商必须积极发展合作伙伴,同时,代理商应积极主动拓展市场。
3.13在同安进行代理商之间的项目协调时,代理商应积极配合。
3.14代理商将“协议产品”与其它厂家的产品配套销售时,须向最终用户阐明配套销售情况,同安不承担因配套使用导致的质量风险;因其它厂家的产品而受到第三方质量赔偿请求的,同安不承担其它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
3.15代理商有责任与义务承担所代理同安产品的所有售后服务。
3.16协议期满后,代理商应一次性结清与同安的所有往来款项。
3.17未经同安事先书面同意,代理商不得将代理销售权再授权于任何第三方,或将代理协议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同安的权利和义务
4.1同安采用“1+1”模式与代理商进行合作,即代理商主动推广、销售所代理的同安产品,同时同安协助代理商销售该产品。
4.2同安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
4.3代理商的市场行为违反同安有关销售管理规定时,同安有权对代理商实施劝说、警告、降级直至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
4.4同安对代理商技术人员提供为期不少于3天的免费业务培训。
4.5在协议有效期内,同安应当进行必要的签约产品的市场和媒体的宣传活动,届时必须有代理商的名称出现在宣传的媒体上,并邀请代理商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4.6代理商如举办有同安产品参加的市场活动时,同安将在技术、人员、宣传上予以支持。同时,同安安排专人指导、协助同安开展市场营销与服务工作。
4.7同安应在每个季度对代理商的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产品技术培训,保证代理商能获得最新的产品知识及发展动态。
4.8当同安推出新产品时,应向代理商通报最新的产品技术和特性,以便代理商为最终用户提供最佳技术方案。
4.9同安应在每个季度向代理商通报相关产品的市场动态,指导代理商在市场策划方面的有关活动。
4.10同安产品价格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代理商。
4.11同安应向代理商及时提供项目信息及相关服务,并大力支持代理商完成销售任务。
4.12对代理商确因同安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发回的货物,同安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予以换回。
4.13同安有责任在项目上进行代理商之间的协调。
4.14同安应向代理商提供增值服务部分,包括战略合作、对外租赁模式的指导及合作、运营项目的指导及合作、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5价格政策介绍
5.1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同安的价格规定,公开报价不得低于同安规定的最低报价,给最终用户的报价不得低于同安规定的最终用户指导价;特殊情况下的报价需报同安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5.2代理商在执行项目进货定单时,如项目中竞争对手以低价竞争、或突破空白市场、或客户承受能力有限等因素而导致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竞争优势受阻时,代理商须提前向同安申请项目特价。代理商事先填写同安代理商《产品特价销售申请表》,按规定申请流程获得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特价销售。若同安同意代理商以特价销售,代理商将有权直接参加与最终用户的商务谈判。
6知识产权介绍
6.1代理商所代理的同安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权等,上述权益均归同安所有,代理商必须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同安知识产权,不得对所代理产品进行改变、复制或解密。无论于协议期间内、外,未经同安许可,甲方不得复制、修改、仿冒软件,或采取与保护知识产权不符的行动。代理商不得以反向设计软件或反向设计软件的任何硬件、固件执行为目的,拆编、反装、分析或以其它方式研究软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同安的任何知识产权之行为。
6.2同安同意代理商在协议期间内使用同安的商标及产品名称,但代理商应当保证使用同安的商标及产品名称的目的是标识和宣传指定产品,且只限于代理协议约定的产品范围。
7本政策规定的解释权在北京同安科技有限公司。 |